本報訊 為推進居住證立法民主化、科學化進程,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並於近日全文公佈了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是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實現同城人同待遇的又一重要舉措。
  據瞭解,目前深圳市辦理的居住證超過2000萬張。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頒佈《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成為沿用至今的居住證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規。該辦法用居住證制度代替實施了24年之久的暫住證制度,被社會各界認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進步,也是讓外來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舉措。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希望社會各界對草案征求意見稿充分發表意見,重點就加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合理設置居住證辦證條件、保障持證人權益和享受公共服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實行自願申請制度,並設定了申領門檻: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2個月;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含租賃),並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滿12個月;三是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2個月。符合特區人才相關規定,或者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直接申領居住證。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居住證每年簽註一次。
  引人矚目的是,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將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為公共服務;二是優惠待遇,即持證人符合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規定條件,還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同住未成年子女參加少兒醫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租房補貼,同住父母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等公共服務;三是申請入戶,即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積分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
  為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未如實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未如實申報登記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處以500元罰款。旅業單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教育培訓機構未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為非深戶籍人員無償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入住自購房屋的非深戶籍人員,未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惠珍 游春亮
  (原標題:深圳擬制定居住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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