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凌是個空調工,他前往一個客戶的建設工地維修空調,不過施工方並不知情。結束時已經天色昏暗,他一下踏空摔入工地一個6米深的通風井。造成腰椎骨折,住院花去了7萬元。當他向施工方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施工方認為小凌擅自進入施工工地。小凌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該建築公司承擔8成的責任。
  揚子晚報記者 陳婧
  空調工摔成骨折,對方拒賠還說他是“私闖”
  小凌在南京一家空調維修單位做維修工。2012年底,單位指派他去一家建築公司的工地上安裝空調。小凌幹完活已經是傍晚了,他打算返回,但走到工地一樓時,突然一腳踩空,跌入6米深的通風井。他被緊急送進醫院,醫生診斷結果是,小凌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花去了7萬元的醫葯費。
  他向作為施工方的建築公司索賠,但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達不成一致。2013年,他向法院起訴,稱那口深井周圍沒有遮蓋也沒有圍擋,並且當時燈光昏暗,所以自己才會不慎跌入受傷。但施工方稱,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施工的註意義務,並堅稱工地上所有的坑都有圍擋、警示標誌,也用木板進行了覆蓋。法庭上,這家公司還認為,小凌摔傷是因為他擅自進入未知區域而導致的,他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由他自行承擔。
  一份施工合同證明不是“擅自進入”
  施工方雖然稱自己已經圍擋,也設置提醒標誌,但並不能提供證據證實這些。一審法院認定,建設公司應該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小凌在下班行走時,未能盡到謹慎小心的義務,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雙方承擔的責任分別為80%和20%。
  接到這個判決,施工方不服,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依然堅持一審時的理由。小凌則稱自己並非擅自闖入,而是受單位派遣到事發工地工作。他向二審法庭補充提交了其就職的空調維修部與負責這個工地製冷項目的公司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小凌想以此證明,自己的單位承接了在建大樓的空調安裝工程,而他是受單位的派遣,到工地來安裝空調。所以他的行為不是擅自進入工地,而是可以進入工地的工作人員。
  法院判決:施工方未盡責,承擔8成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採納了這份證據,也就是小凌不算“擅自進入該施工區域”。主審法官解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一方面小凌不屬於“擅闖”,另一方面,施工方也沒能提供證據證明盡到安全義務,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此外,法官解釋,如果小凌的確是擅自進入工地而產生事故,施工方未必要承擔8成的責任。“建築工地相對封閉,更多地存在著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外人對建築工地內部環境缺乏必要的瞭解,未經允許擅自進入這一區域,有可能會加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擅闖”的一方對損害的發生就有更大的過錯,施工方應該承擔的過錯相對減少。(涉案人物系化名)  (原標題:空調維修工摔進工地深井索賠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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